市各招投标监督部门,各市、区行政审批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苏发〔2022〕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国家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和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自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苏办公厅字〔2022〕14号)的要求,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二、发布内容
招标计划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招标方式、合同预估金额、预计招标时间等内容。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招标人初步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三、发布时间
招标人应按照《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国家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的要求,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发布招标计划。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四、发布渠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项目提供招标计划信息发布服务,并在招标人提交后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计划信息栏目发布,同步将信 息推送至省级平台。
“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交通工程招标人提供招标计划信息发布服务。招标计划提前发布事宜按省有关部门工作部署要求执行。
五、工作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重要工作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
一是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应积极提前做好招标计划编制工作,按要求及时发布招标计划,避免因招标人不按要求发布招标计划导致项目暂停、延期。
二是招投标监督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招标人按照时间要求发布招标计划。
三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要做好服务工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设招标计划发布专栏,确保招标计划及时准确发布。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11月15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发布。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