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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的意见(苏住建规(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8-09-25 13:21】 【来源 : 【 阅读次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的意见

苏住建规(20141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在贯彻落实时一并执行。

一、发包人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详见附件3),不得仅提交某个招标标段的发包方案。发包初步方案提交后,在实施发包时发生变更的,发包人应当作变更说明。

二、为配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秩序的若干意见》(苏住建规〔20135号)执行,调整《意见》中小型工程和中型工程的规模类型划分(详见附件1)。使用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政府投资工程,仍按《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府〔2009187号)规定实行资格后审。

三、关于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工程的认定,补充规定如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内容如仅为土建、水电施工而非施工总承包(土建、安装及各专业工程施工)的,其项目负责人取得主体结构验收报告和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投标证明的,可视为无在建工程承接新项目。

四、国有资金项目的材料、设备招标均应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网上备查、公布时间和内容要求仍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五、按《意见》调整我市现行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其中,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成本价评审按我市成本价评审的规定执行,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评标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活动,招标文件中未要求项目负责人到场的,不得以项目负责人未到场判无效标。调整《意见》中合理造价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评标方法,详见附件2

七、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中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监管,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设定应当符合市场价格水平。施工招标发布招标控制价时,暂估价和暂列金额要单独列明,并填写《苏州市施工招标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拟采用发包方式备案表》(详见附件4)同步备案。中标通知书上除标明中标价外,还须标明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苏建筑〔20025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255号)、《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苏建筑〔200333号)、《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苏建筑〔200371号)、《关于加强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苏建筑〔200412号)、《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和预拌商品混凝土招标范围的通知》(苏建筑〔200421号)、《关于调整和改进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的通知》(苏建筑〔200446号)、《关于转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4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筑〔200548号)、《转发<关于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统一规定废标条款的通知>的通知》(苏建筑〔200637号)、《转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668号)、《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有关条件的通知》(苏建市〔20073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公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工程规模类型划分表

2.合理造价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评标方法

3.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初步方案(格式)

4.苏州市施工招标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拟采用发包方式备案表

二○一四年一月三日

附件1

工程规模类型划分表

单位:万元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总承包工程

装饰、安装、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园林绿化、钢结构、幕墙等专业承包工程

小型

合同估算价<1000

合同估算价<300

中型

1000≤合同估算价<3000

300≤合同估算价<2000

大型

3000≤合同估算价<10000

2000≤合同估算价<5000

特大型

10000≤合同估算价

5000≤合同估算价

附件2

合理造价区间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评标办法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表、材料市场信息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计(标底)价;在工程计(标底)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不可竞争费用除外)作为发包价。关于计(标底)价的下浮率浮动范围,招标人应当按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意见》附件二和市造价部门公布的相关文件合理确定。具体下浮率应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明示。

2.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并符合相关规定。

3.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计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

4.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投标文件中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等文件即可,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举行开标会。

6.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参与抽签过程和公证。

7.按递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序,且该顺序就作为该投标人抽取评审次序号的顺序(即抽取序列号),招标人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8.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当场将与投标单位数量相同的号码牌分别放入信封内,由投标单位按抽取序列号,依次公开随机抽取号码牌。所抽号码代表该投标人标书的评审次序,各抽取人在抽取结果上签字确认。

9.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标书评审次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后评标结束,编写完成评标报告。

10.招标人将投标人资格审查、承诺文件审查和中签结果等信息在网上予以公示。

11.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附件3

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初步方案

(格式)

编号:

根据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拟建的(发包工程名称)的发包初步方案如下:

标段划分编号

发包内容

发包

方式

合同估算价(万元)

计划发包时间

备注

标段名称

招标内容

面积、特征

1

2

3

其他说明:

发包人(公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签名):

联系人电话:

年 月 日

填报须知

1.本方案由发包人按照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于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

2.需要划分标段的,发包人应当在本方案中具体说明每个标段的发包内容、发包方式、合同估算价和计划发包时间。必要时,应当附有关的图纸、文件、资料。

3.划分的标段过多时,发包人可以按本说明的格式扩展。

4.“编号”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填写。

5.发包方案提交后发生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备注中说明,并提交变更后的项目发包初步方案。

附件4

苏州市施工招标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拟采用发包方式备案表

根据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发包工程及标段名称)中的暂列金额为 万元;暂估价为

万元。

暂估价拟采用发包方式如下:

序号

暂估价明细

金额

(万元)

招标主体

招标

方式

招标组织方式

计划发包时间

备注

一、工程

1

暂估价名称

2

工程小计

二、材料

1

暂估价名称

2

材料小计

合计

其他说明:

发包人(公章):

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签名):

联系人电话:

年 月 日

填报须知

1.本发包方式备案表由发包人按照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于发布招标控制价时同步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2.本发包方式按标段填写,发包人应当在本表中具体说明每个暂估价名称、金额。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发包人要填写招标主体、招标方式、招标组织方式和计划发包时间。必要时,应当附有关的图纸、文件、资料。暂列金额只须填写金额。

3.暂估价过多时,发包人可以按本说明的格式扩展。

4.发包方式备案表提交后发生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备注中说明,并提交变更后的发包方式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