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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张家港保税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当行为目录》的通知(张保规(2009)23号)

【发布日期 :2018-09-25 13:22】 【来源 : 【 阅读次数:

关于公布《张家港保税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当行为目录》的通知

张保规(200923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税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动态监管,规范保税区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贯彻《张家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现将《保税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当行为目录》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

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不当行为视情节分不良行为和失信行为二类。不良行为认定按《张家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本目录规定执行;失信行为认定按本目录规定执行。

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如发生不良行为,保税区建管处按《张家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予以记录并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3、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如发生失信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警告训诫并责令改正且予以通报批评(每季度汇总后发文),相关信息由建管处录入信用手册;如责任单位发生失信行为后不及时整改或每年度(指每年的111231止)失信行为累计满三次则视为一次不良行为,按本通知第2条规定予以记录并公布。

4、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限制参加保税区的工程建设活动,具体按《张家港保税区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执行。情节严重的,则从严予以处罚直至将其清理出保税区建筑市场。

5 、对在保税区存在不良行为的外地监理、施工等单位及责任人,在公布其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报送省建设厅、建管局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关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7、管理部门在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不当行为进行记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认真填写不当行为认定书。

附:《张家港保税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当行为目录》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2009320

报送:保税区党工委、管委会 汤书记

抄送:规划建设局各职能部门、金港镇建管服务中心。

张家港保税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当行为目录

(一)建设单位A

不良行为1

A1-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A1-2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A1-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A1-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A1-5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A1-6、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A1-7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A1-8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A1-9、工程建设项目未委托工程监理

A1-10、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A1-11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失信行为2

A2-1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

A2-2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A2-3、不合理地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A2-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

A2-5、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或违规收取其他费用
A2-6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A2-7
、签订阴阳合同
A2-8
、擅自占用或挖掘园区道路;擅自使用园区公共管廊、市政管线;破坏园区绿化

A2-9、委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二)施工企业B

1、承接业务

不良行为1

B1-1、将承接的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B1-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B1-3、投标人串通投标

B1-4、以他人名义参与投标或承接工程

B1-5、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或承接工程
B1-6
、投标时提供虚假业绩、获奖证书、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
B1-7
投标人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等方式参与投标或承接工程

B1-8、与招标人串通肢解工程、逃避招投标,或通过图纸变更等其他方式回避招投标

B1-9、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工程,以其他方式承接被通知停工而拒不停工

B1-10、投标人恶意过高报价

B1-11、投标人不遵守招标纪律,恶意投诉或无理取闹,扰乱正常招投标秩序
B1-12
投标人存在行贿行为

B1-13、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擅自施工

失信行为2

B2-1、违章作业导致园区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破损;严重违反园区城管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擅自占用或挖掘园区道路;破坏园区绿化或市政管线造成经济损失

B2-2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承诺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岗到位,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

B2-3、投标人无故放弃投标

B2-4、与招标人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无正当理由未按中标价、中标工期和质量标准签定并履行合同

B2-5、以低于工程成本价恶意竞争而造成恶劣影响,或中标后悔标、停工要求增加造价、不按合同施工等

2、工程质量

不良行为1

B1-14、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B1-15、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失信行为2

B2-6、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工程原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留置试样并见证取样检测

B2-7、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中标后擅自撤换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未按投标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工程项目无专职质检、安全员;专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B2-8
、不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
未经监理同意签字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质量主控点未经验收监督,未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站到场验收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B2-9、施工期间被责令停工,未经同意复工擅自施工

B2-10未履行施工合同义务拖延工期造成纠纷,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3、工程安全

不良行为1

B1-16、现场安全疏于管理,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B1-17、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B1-1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B1-1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失信行为2

B2-1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B2-1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B2-13、未按时足额缴纳信用保证金;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B2-14
未按规定创建民工学校、无民工权益告知牌及安全应急预案、无民工工资计酬手册、施工人员有失信行为记录

B2-15、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消除;未按时向安全监督站报送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回复或回复与整改情况不符

B2-16、未按规定对塔吊、井架等进行登记备案并经检测合格就擅自使用

B2-17、安全资料台帐收集整理混乱,针对施工人员没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交底等活动,施工现场屡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作业现象

B2-18、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B2-19、恶意拖欠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

B2-20、未执行文明施工的其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三)监理企业C

不良行为1

C1-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C1-2
、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存在严重差错或不及时按规定审批;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C1-3
、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隐蔽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C1-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C1-5、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C1-6、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C1-7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C1-8、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C1-9、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承担该工程的监理业务

失信行为2
C
2-1
、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更换监理人员
C2-2
、总监理工程师无故不到岗、中标后擅自撤换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
C2-3
、发现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擅自变更或长期脱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
C2-4
、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
C2-5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C2-6、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