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执行《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张保土(2007)9 号
保税区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
为加强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经批准,现将《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土地规划局
二OO 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报送:保税区管委会
抄送:保税区土规局各科室
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
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保税区规划建设的管理,切实贯彻《规划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维护行政管理的严肃性,充分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引导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诚信建设,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行为,促进保税区建设走上又好又快、有序发展轨道,着力提升保税区建设的形象,根据保税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在保税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衽《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制度》,现就帐户的设立及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的设立
在保税区及化工园范围内,2007 年1 月1
日之后有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要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在保税区农行开立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如有多个单位工程,仅需设立一个帐户)
第二条
建设单位《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必须储备的资金标准如下:
1、项目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上,缴纳标准为30 万元
2、项目投资在2000 万——5000 万元,缴纳标准为20 万元
3、项目投资在2000 万元以下,缴纳标准为10 万元。
第三条
施工单位《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必须储备的资金标准如下:
1、特级、一级施工企业缴纳标准为20 万元
2、二级施工企业缴纳标准为15 万元
3、三级施工企业缴纳标准为10 万元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保税区农行开立专项资金帐户时,须与农行、保税区建筑业
管理处签订《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协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办理《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协议》,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下列行为则视为建设单位失信:
1、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指标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总平面布置、建筑立面造型、外装饰用材、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
2、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计。
4、未经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
5、施工占用道路未办理审批手续。
6、移伐树木、占用绿地未按《张家港保税区绿化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并赔偿损失;损害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7、损坏道路、电力线路、给排水管线和窨井、通信设施、消防设施、路灯,未经同意擅自接电、接水、擅自移除市政、消防、公共照明设施,擅自开挖道路、占用桥梁,擅自将排水管线接入市政主管道。
8、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
9、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
工过程中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合格,擅自施工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1、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
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2、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1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14、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民工工资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
15、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1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7、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18、工地现场管理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要求整改而不履行。
19、化工管道、压力容器、蒸汽管道擅自改建;化工区域未经审批动用明火。
20、拆除工程施工未办理相关手续。
21、在工地周边抛洒废弃物;施工车辆带泥上路及抛、冒、滴、漏;车辆超载。
22、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在道路上搅拌混凝土、砂浆;施工冲洗的泥浆
水直接排入下水道。
23、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用地在工程竣工后不清理恢复原状;临时性垃圾箱、厕所在工程竣
工后不清理。
24、损坏环卫公用设施。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下列行为则视为施工单位失信:
1、乱搭乱建临时设计,未按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实施。
2、未经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
3、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施工。移伐树木、损害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4、损坏道路、电力线路、给排水管线和窨井、通信设施、消防设施、路灯;擅自接电、接水,擅自移除市政、消防、公共照明设施,擅自开挖道路、占用桥梁,擅自将排水管线接入市政主管道。
5、在工地周边抛洒废弃物;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车辆装载超量。
6、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在道路上搅拌混凝土、砂浆;施工冲洗的泥浆水直接排入下水道。
7、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用地在工程竣工后不清理恢复原状;临时性垃圾箱、厕所在工程竣工后不清理;损坏环卫公用设施。
8、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9、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10、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11、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1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13、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无相应资格的;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
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1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或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承揽工程的。
15、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6、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未经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17、工程技术资料弄虚作假、或缺损严重,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
18、施工中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19、不按照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对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的。
20、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1、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
22、拖欠民工工资。
23、对质量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2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规划建设信用唯专项资金帐户》资金的启用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不良失信行为,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规划
科、市政公用科、绿化办、建管处、质(安)站、招标办、城管中队)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责任方应无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责任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处理决定,保税区土地规划局将按照《规划建设食用保证专项
资金帐户协议》,通知开立专项资金帐户银行,从专项资金帐户中直接支付相关的款项(有关标据交建设单位),且建设单位在15 天内必须补足专项资金帐户资金。
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承担连带责任,则先动用建设单位帐户帐户资金,不足的再动用施工单
位帐户资金。
第九条
《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的注销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备案后,凭保税区土地规划局出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信
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销户手续,银行将所有帐户资金退回建设单位。如建设单位在保税区内继续有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则保留专项资金帐户。
施工单位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经保税区土地规划局批准后办理《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
金帐户》销户手续,银行将所有帐户资金退回施工单位;如施工单位在保税区内继续有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则保留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信用记录将作为保税区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已在保税区投资项目三年以上且在规划建设上无不良记录的建设单位,经保税区
土地规划局同意可免办《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二条
开立安全专项资金帐户的开户银行,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帐户的管理,明确专人负
责,建立台帐,经常与缴款单位、保税区建筑业管理处沟通联系,动态反映《规划建设信用保证专项资金帐户》资金情况。
第十三条
道路、管线、隔离设施等零星维修工程及园区土方回填、场地平整等零星工程,
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城管中队备案,城管中队视工程规划向施工单位收取1-10万元押金。押金的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从二OO 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