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0〕1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现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信息报送公开制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登录“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对外公开。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专职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单位联系方式等。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自行更新。
二、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监管。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职称,并通过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的业务知识考核。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每个项目负责人最多可同时承担5个标段的代理工作。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招标代理活动至少应有1名专职人员到场,开评标、评标复议(重新评标)和投诉处理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三、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全市统一施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每年度考核一次。考评结果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布。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原则上A级、B级、C级数量分别约占全市参评招标代理机构总数的20%、70%、10%。在综合评价年度内有司法制裁记录或有行政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直接评定为D级。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在同等条件下推荐优先选用A级招标代理机构,警示招标人慎重选择C级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不得选用D级招标代理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管、专项督察、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化考评。在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日常业务监管中,按照《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详见附件2)进行扣分,每季度报送。专职人员规范化考评扣分累计达6分,对个人进行警示约谈;扣分累计达10分,暂停专职人员资格3个月。对代理机构的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开始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3日
附件1
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采集 |
1、基本信息64分 |
营业执照 |
50 |
有效期 |
有效期内计50分。 |
代理机构报送采集 |
营业场所 |
2 |
在本市有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
有计2分,没有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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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
12 |
专职人员数 |
项目负责人2人计1分,每增加1人计1分,最高计7分;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专职人员3人计1分,每增加1人计0.5分, 最高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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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良好信息36分 |
经营业绩 |
10 |
考评年度代理项目的累计标段数排名(依法应当招标项目) |
考评年度内累计招标代理项目标段数排名:第1-10名的计10分,第11-20名的计9分,第21-30名的计8分,第31-40名的计7分,第41-50名的得计6分,第51-60名的计5分,第61-70名的计4分,第71-80名的计3分,第81-90名的计2分,第91名以后有招标代理项目的计1分。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
通过监管平台自动采集 |
5 |
考评年度代理项目的累计中标金额排名(依法应当招标项目) |
考评年度内招标代理累计中标金额排名:第1-20名的计5分,第21-40名的计4分,第41-60名的计3分,第61-80名的计2分,第81名以后有招标代理项目的计1分。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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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累计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个数 |
按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个数计算,日期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代理每个计0.1分,最高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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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代理的专业类型 |
代理的专业按施工、服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等)、勘察设计、货物(材料、设备)分为四类。每代理过其中一类的得0.5分,最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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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 |
2 |
按要求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
有计2分,没有计0分。 |
代理机构报送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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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用 |
4 |
“重合同、守信用”表彰 |
代理机构获得过国家级政府“重合同、守信用”表彰的计4分,省级政府计3分,市级计2分,县级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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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荣誉 |
4 |
通报表彰 |
招标代理机构因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中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以发文时间为准,国家级计4分;省级计3分;市级计2分;县级计1分。每个等级只计1个通报表彰,最高计4分。 |
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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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贡献 |
4 |
专业论文 |
代理专职人员在专业期刊发表招投标方面论文的,部级计3分;省级计2分;市级计1分;最高计4分。上述2项最高计4分。 |
代理机构报送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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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贡献 |
4 |
证书、表彰、通报 |
招标代理机构积极参与应急救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活动的,以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颁发的证书、表彰、通报文件为准:每项计1分。最高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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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良信息50分 |
规范化考评 |
40 |
不规范行为记录 |
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扣分数*30%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处理 |
10 |
行政通报批评 |
招标代理机构因招标代理业务中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住建部每次扣10分,江苏省扣8分,苏州市扣6分,县级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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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直接评定D级 |
行政处罚文书 |
招标代理机构因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中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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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裁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招标代理机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代理机构报送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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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判决文书 |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因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说明:
1.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同时被通报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再重复加分;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司法制裁、行政处理的,按处理种类中最高分值扣分,不再其它处理种类重复扣分。
2.各类通报表彰、信用等级、行政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没有特殊规定的,其评分判定期限为一年,但行政处罚内容涉及处理期限的,评分判定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附件2
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标准
序号 |
评分类别 |
招投标环节 |
计分内容 |
扣分值 |
1 |
不规范行为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修改的。 |
1分 |
2 |
代理合同 |
未与招标人签定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合同内容填写不完整的。 |
1分 |
|
3 |
招标代理合同网上备案的专职人员与招标代理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符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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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初步发包方案 |
工程规模、投资总额、发包内容、合同估算价等关键内容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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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告、资审和招标文件环节 |
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工程名称、标段名称、招标内容等关键内容,或内容填写错误;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内容在公告中没有对应;招标公告的内容前后矛盾、导致歧义,需重新发布公告等事项,每次扣1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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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导致歧义,需重新发布招标文件等事项,每次扣1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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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告中设置的资格条件具有倾向性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导致招标失败。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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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组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果未按规定公示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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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内容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发出的招标文件与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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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文件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的。 |
1分 |
||
11 |
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含有违反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有效期等要约内容规定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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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缺失、前后矛盾或交易平台操作失误,影响资格预审或开评标过程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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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不及时;或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发布的。 |
1分 |
||
14 |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文件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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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未使用国家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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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招标代理机构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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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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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评标环节 |
开评标专职人员与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专职人员不一致的;准备工作不到位,影响开标正常进行。 |
1分 |
|
19 |
开标环节专职人员对于系统操作失误或错误,拖延开标时间(5分钟以上)。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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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于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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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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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招标人评委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资料不全。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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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要求进行评标前准备工作的,影响评标工作开展。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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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标后监管 |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异议书面回复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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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完成异议各项工作。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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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异议及投诉阶段,应当暂定招投标活动,且无正当理由,不暂停招投标工作。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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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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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及时;或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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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所有阶段 |
以上表式未列明情形,代理机构备案材料因不符合要求退回修改的。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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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招投标各环节中,无故中止招投标工作,故意拖延时间。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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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苏州市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及时。按每项信息。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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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代理的项目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产生项目投诉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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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不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处理项目投诉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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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档案资料 |
归档代理合同签订不全、承办人签字缺失、代理服务费计费缺等情况。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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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人公示、评标报告等归档内容不全。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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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代理评价意见表日期缺失、业主评价内容缺失。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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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不齐全。 |
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