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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苏住建建〔2019〕50号)

【发布日期 :2021-03-03 10:57】 【来源 : 【 阅读次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苏住建建〔201950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夯实招标人权责,强化标后履约、招投标失信行为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奖项不得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必须使用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各地不得自行改变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原则,不得通过各类考评等自行调整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值。

二、加快工程招投标工作进程。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明确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服务大纲或设备安装调试方案等技术标评审内容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可以缩短至最少十五日,投标人对开标时间有异议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提出。改进监管方式,招标各环节备案与网上发布原则上同步进行。

三、落实招标人资格审查选择权。招标人可以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特点,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使用预选承包商的施工招标除外)。资格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超过7家的,招标人可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投标申请人。

四、推行使用“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使用“评定分离”方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家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公布中标人的同时公示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五、加强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失信管理。全市统一施行“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失信考评扣分标准”(失信考评扣分标准详见附件),考评扣分直接在评标中使用。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招投标失信行为和标后合同履约的考评,每季度考核一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全市考评结果在局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布。对标后合同履约的考评采用随机抽查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中标项目的30%

本通知自202011日开始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225

 

 

 

 

 

 

附件:

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失信考评扣分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示例

严重程度分类

评标中扣分或注为风险

1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

一般

0.1/

2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文件中指派的建造师(总监)与资格预审通过的建造师(总监)不一致的

一般

0.1/

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一般

0.1/

4

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一般

0.1/

5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一般

0.1/

6

开标会不遵守会场纪律,不听从管理人员劝告的

一般

0.1/

7

项目经理(总监)按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而缺席或迟到

一般

0.1/

8

项目经理(总监)缺席答辩、消极答辩(答辩得分低于60%时,评标委员会需进行判定)

一般

0.1/

9

投标人递交无竞争力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有业绩要求未提供业绩、或提供明显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要求不符的业绩参与投标的等情形)

一般

0.1/

10

改变招标文件不可改变或不可竞争内容

一般

0.1/

1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一般

0.1/

12

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

一般

0.1/

13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一般

0.1/

14

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一般

0.1/

15

实名制考勤率低于80%(每月考核一次)

一般

0.1/

16

承建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代表)存在检查现场时无故不在岗,或者冒名顶替,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按人次记扣分

一般

0.1/人次

17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重大

1/

18

违法转、分包的

重大

1/

19

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投标的;

重大

1/

20

被限制承揽业务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调查期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期间,仍参与投标的。

重大

1/

21

投标人在建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

重大

1/

22

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承诺的;

重大

1/

2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预算编制软件加密锁号一致的

重大

1/

24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调查有关情况的;

重大

1/

25

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

重大

1/

 

注:使用“评定分离”方法的,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家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应把上列失信行为作为投标人风险点在评标报告中注明,扣0.1/次的为一般风险,1/次的为重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