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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住建设〔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3-03 11:07】 【来源 : 【 阅读次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住建设〔20211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决策机制的工作要求,健全适应勘察设计项目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企业活力,繁荣设计创作,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招标事项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年度招标或年度入库招标等形式招标。

(二)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三)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直接发包给以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

(四)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并支付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宜低于该项目总设计费的20%

(五)鼓励建筑工程实行勘察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勘察设计总包单位可将除建筑工程主体部分以外的设计直接分包。

(六)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将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作为资格或评审条件。招标人对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详见附件1、附件2,以下简称标准文本)并严格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类型选用标准文本中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各评分项及其分值不得擅自改动,确因实际需要增加评分条款的,招标人需于招标公告发布前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八)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业务的,参加投标前需登录“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企业人员信息登记。

四、投标资格

(一)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活动。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按招标资格要求与约定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量、工作内容和风险责任。

约定分工内,同一专业由多个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专业资质等级;不承担约定分工的联合体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评审依据。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五、评标定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代表(不超过2人)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成员人数不应少于9人。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全部由建筑专业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项目所对应的主导专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主导专业)专家为主,主导专业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设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的,经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邀请相应专业具有正高(教授)职称的知名专家参加评标。

(三)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四)评标方法主要包括综合评估法和记名投票法,除设计方案招标外,勘察设计评标原则上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五)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办法和定标方法。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

六、中标履约

(一)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服务承诺履行义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或未登录“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履约信息变更归集的不得擅自变更服务承诺内容。其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所有参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注册资格、职称等级等条件不得降低;变更人员总数不得超过项目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的勘察、设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七、计费补偿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体现公平、合理,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条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勘察设计费指导价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市场合理确定,并预先公布。

(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由招标人委托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招标人应对未中标设计方案、岩土工程设计方案的前

三名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中标人不予经济补偿),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和方式。补偿费总额一般不低于相应投标方案部分中标价的10%,且不超过中标价的20%

(四)招标人应当在发布中标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规定需给予未中标人的经济补偿,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八、工作要求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具体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本指导意见,加强所辖区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意见解释权归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电子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docx 附件: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审.docx